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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   要点:机构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要点:申请承认签证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要点:名额限制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要点:培训制度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处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要点: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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