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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要点:适任证书签发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要点:未真实记载处罚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要点:伪造证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要点:取得证书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要点:未真实记载处罚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要点:证书不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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