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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要点:适任考试权限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要点:部门印制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要点:考核情形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要点:机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2013年12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3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要点:实施日期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要点:特殊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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