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按类别筛选

水路

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港口经营人和船舶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水污染物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可暂停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人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水污染物或者接收能力不足的,船舶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要点: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
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管,对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通报发证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罚。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港航企业加快接收设施建设改造,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或者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者通过年度审核。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可利用的接收设施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港口经营人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水污染物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要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接收设施建设改造的监督检查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统计范围。   要点:岸电用电量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要点:信息公开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第六条的规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要点:已建码头岸电设施改造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要点:制定依据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