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要点:设计变更应符合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要点:设计文件内容变更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1%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要点: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情形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要点:竣工验收定义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要点: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情形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要点: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