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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3%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关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要点:变更申请、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设计变更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照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要点:先行组织实施的设计变更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   要点: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的工作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六)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要点: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要点:竣工验收手续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竣工验收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要点:竣工验收专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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