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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需要进行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要点: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相关手续办理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纸质技术档案资料、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影像及图片资料等。   要点: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期竣工验收。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分期竣工验收方案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要点:分期竣工验收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报送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和报送工作。   要点:项目信息的公开和报送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报送工程建设信息,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及时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谎报、瞒报、漏报。   要点:工程建设信息填报和报送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第21号)第九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要点:申请从事港口经营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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