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第2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要点:经营业务备案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港口公用航道工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航道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港口公用航道工程的执行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第2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要点:许可经营范围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第2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要点:设施变更改造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第2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港口经营人应当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的设施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港口作业过程造成污染。
要点:港口环境保护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第2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要点:接靠船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