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要点:单位和个人禁止对待报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格式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要点:报告格式制定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要点:报告在船上保存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要点:未报告进出港信息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在上述报告中进行签注。
要点:不得扣留、收缴报告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船舶应当遵守港口所在地有关管理机构关于恶劣天气限制开航的规定。
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关于枯水季节通航限制的通告。
要点:遵守限制开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