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要点: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要点:设备异常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
要点:需经常检查的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
要点: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的掌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
要点:夜航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
(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 第(五)至 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要点:需报告船长的情形、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