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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止污染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制度,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要点:航运公司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船长应当妥善安排船舶值班,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规定。   要点:船长需遵守的安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配合。指派的配合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按照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要点:船长指派人员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船舶安全监督。   要点:船舶安全监督检查的约束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船舶检验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已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检验资格。   要点:检验机构人员的处罚行为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学员考试及格率。   要点:公布学员考试及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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