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要点:许可证摆放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船员培训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点:公开监督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要点:申请培训项目考试、评估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十条的规定: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从事第二章规定的船员培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要点:许可制度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要点:变更新增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 第十五条的规定: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地点、有效期、培训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要点:船员培训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