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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要点:受理工作依据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要点:中期核查制度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   要点:符合规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船员服务簿;   (三)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五)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要点:海员证核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要求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要求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要点: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条件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规〔2020〕1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 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对标准的适用性 先进性 有效性等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所引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的;   (三)实施过程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 修订 局部修订和废止。复审结论为修订和局部修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及时组织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告。   要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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