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颁发给以光船条的规定:
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与租赁合同的期限相同。但是,如果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年,则应当在初次颁发的证书2年期限届满后,按新合同订立对待,比照初次的办法办理新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的规定:
“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该类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仅需船舶所有人提供购船发票或船舶建造合同。
已按原有规章规定办理过登记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仅需船舶所有人提供原已持有的船舶国籍证书。
个体小型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时,可以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明材料代替。其他老旧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由申请人提出所有权登记申请,经船舶登记机关发布公告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对该所有权质疑申诉,再给予办理所有权登记。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的规定:
“军事船舶”是指军队现役的或在编的,用于执行军事任务或运送军事人员、物资、并不收取运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的船舶。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的规定:
在审查船舶所有人从境外购进的船舶的船舶国籍登记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超龄船舶不得予以登记。
对从境外购买的原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在船舶所有人递交船舶国籍登记申请时,如不能提供原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原件,可以先依传真件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在取得原件后再转办正式的船舶国籍证书。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的规定:
抵押权“登记日期”,是指登记申请送达登记机关,并被接收的日期,如申请书上写的日期与之不符,应要求申请人予以修正。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的规定:
“船舶价值”,是指船舶所有人在取得船舶所有权时的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