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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   要点: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的签发的三种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要点: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要点:集装箱重量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参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安要求的,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不符合保安要求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签发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要点: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过程中涉及海事、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协调。   要点:工作协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保安措施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的干扰或者延误。   要点: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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