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
船员职务分为:
(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1.船长;
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二)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要点:船员职务分类
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第八 条的规定:
滚装船舶应当对装车处所、装货处所进行有效通风,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确定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每小时换气次数。
要点:通风换气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要点:经营许可证件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要点: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规定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九条的规定: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要点:证件有效期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八条的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要点:审查流程许可下达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