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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要点:申请和变更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要点:注销业务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十条的规定: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要点:有效期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对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明确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   要点:保障措施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规定:   第四十四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要点: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规定:   第十四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要点:新增运力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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