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要点:职能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影响安全的重大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被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或者组织。
船舶存在缺陷或者隐患,以及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可能影响其运输资质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发现可能影响到船舶安全的问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应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要点:影响船舶安全的缺陷和问题的通知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核查。核查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要点:批准程序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要点:培训计划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一)基本事实不成立的,调查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
(二)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三)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要点:调查结论书面通知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规〔2020〕12号)第六条的规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特殊的自然条件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水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要点:水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