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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6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要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取得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要点:信息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要点:增加运营船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要点:增加运营船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   要点:公告报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要点:增加运营船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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