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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织或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   要点:执行备案运价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要点:规定依据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八条的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要点:审查流程许可下达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七条的规定: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交通运输部定期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发布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名称。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6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要点:信息报备及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交通运输部实施调查。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交通运输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   (一)交通运输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   (二)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要点:交通运输部评估调查申请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要点: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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