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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12-17 10:45
发布时间:2021-12-1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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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作出了重大调整,亟需修订《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我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3次,书面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意见2次,召开论证会1次,共收集意见建议33条、采纳25条、沟通一致8条,形成了修订《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二、修订的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5.《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条例》规定,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现行的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调整为政府指导价一种价格管理形式。

(二)超最高等级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单独核定。根据《条例》“前期物业服务费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确需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的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制定的超最高等级物业服务方案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作为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明确了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政策。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增加了“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应规定。

(四)减少企业义务,优化营商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义务,取消现行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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