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上角 选择浏览器打开

(欢迎您)注销

《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7 15:48
发布时间:2023-11-27 15:48
字号: [小] [大] 【打印正文】
分享到:

一、制定依据

(一)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22年全市共审查增量文件7496件,经审查修改调整后出台123件;全市共清理政策措施1.43万件,修订废止86件。评估显示,重庆市妨碍公平竞争的文件及政策措施占比从16.5%下降到8.44%。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力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同时,制度实施中也还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刚性约束有待增强、整体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亟需修订实施细则,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审查机制,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寻求更多创新、实现更大突破,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制度深入实施。

(二)市委、市政府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更高要求。《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的必要程序,强化营商环境优化的法治保障。《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将“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重点工作的必然之举。根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023年6月,《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列入年度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现实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与正在酝酿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均鼓励各地方、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和具体措施。近年来,在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和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等多份旨在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的机制建设文件。制定出台《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可以将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要求,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真正起作用、见实效。

二、制定原则

(一)落实中央要求。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审查机制”的要求,优化顶层设计,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

(二)遵循上位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为指导,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的制度框架和基本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及时吸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立法理念,注重与《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现行规定做好衔接。

(三)强化刚性约束。聚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工作推进不积极、审查质量不高、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为修订主线,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四)突出重庆实际。充分吸收借鉴其他省市相关制度成熟经验和发展成果,深入总结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第三方评估、会审、举报处理等制度建设经验,加强川渝地区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协同。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共三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由七条规定构成。

第一条“立法目的”。结合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结合我市发展实际,从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等方面进行概括,并明确本办法制定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厘清政策制定机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术语内涵,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主体责任”。列明我市“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的制度要求,结合国家层面相关规定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的主体责任、政策措施的载体形式等。

第四条“工作要求”。参考国家层面相关规定列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底线要求。

第五条“协调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验,列明市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的设立方式与工作职责,并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的全面覆盖。

第六条“工作协同”。立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明确未来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与重点方向。

第七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衔接我市《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分工,遵循国家层面相关规定,推动我市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

第二章 审查规则,由十二条规定构成。

第八条“审查方式”。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概括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审查流程”。借鉴国家层面相关规定,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的具体步骤与审查结论。

第十条“审查主体”。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明确不同类型政策措施的审查方式,重点明确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的会审要求。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审查标准”。根据国家层面相关规定,详细列举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内涵,并重点提示审查标准把握的科学性与体系性。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例外规定”。根据国家层面相关规定,列举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形,以及明确例外规定的适用程序。

第十八条“征求意见”。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出发,围绕社会公开意见、专业意见、咨询等列举有助于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的信息交互渠道,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与一般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系。

第十九条“审查结论”。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结论性要求,对例外规定适用进行特别要求,对公平竞争审查的信息化结论给予认可。

第三章 工作机制,由九条规定构成。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会审机制”。根据我市前期会审制度运行经验,对会审范围、程序、方式、意见等作出规定。明确将重大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措施以及复杂疑难措施作为会审范围;将会审审查期间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提升审查效率;丰富会审开展的方式,明确会审意见的参考性与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方评估机制”。借鉴国家层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界定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内涵,明确第三方评估的强制适用情形,并对新近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做出导引。重点对川渝市场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交叉互评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清理机制”“抽查机制”“举报处理机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厘清制度运行的内涵与边界,其中明确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两种机制、抽查机制将多方行业与地区作为重点抽查领域、举报处理明确受理程序与答复要求。

第四章 组织保障,由八条规定构成。

第二十九条“人员经费保障”与第三十一条“竞争倡导”。根据国家层面相关规定的最新立法趋势,围绕公平竞争审查的智力、财力与能力支持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三十条“信息化建设”。结合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实践,大力发挥“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系统”在政策措施审查流转中的平台作用。

第三十二条“工作指导”。将“公平竞争审查建议书”、“公平竞争审查提示函”等国家层面相关规定的最新立法趋势汇总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的指导工具,明确工作具体开展的主体责任与程序要求。

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依据国家层面相关规定,对年度报告的编制要求、报送程序与社会监督作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督查考核”、第三十五条“约谈制度”以及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层面相关规定的最新立法趋势,对相关机制开展的实体与程序规定进行明确与整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具有关联性、显著性特征的法律责任形式进行重点提示。

第五章 附则,由三条规定构成。围绕参照执行、解释权归属与实施日期作出规定。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反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集意见情况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 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