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检验检测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12月17日前反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qrz@tom.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告知承诺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邮编401147),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监处,请在信封注明“告知承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
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稳妥有序地实施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的相关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实施范围
(一)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已获得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原市质监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法人性质变更、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医疗器械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检验检测领域除外。其中,实质性标准变更是指因检验检测标准、规范新旧版本更替,检测操作方法发生明显变化,新增检测设施设备或检测方法、项目、参数,或者因新增检验检测标准需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扩项的情形。
(二)自我声明实施范围。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法人代表人变更、最高管理者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选择采取向社会自我公开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方式办理。其中,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是指新旧版本检验检测标准的检验检测原理或者方法未发生明显变化,未涉及关键仪器设备或检测设施变化,未新增检测项目、参数或方法,检验检测机构现有检测能力已达到变更后新版标准规定要求的情形。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申请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类型和检验检测领域属于可以实施告知承诺的范围;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申请资格条件;
(三)未因涉嫌违法正在被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
(四)曾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但已信用修复的;
(五)检验检测场所位于重庆市,资质认定证书由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原市质监局颁发,或者依法需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因发生重大食品产品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检验检测机构临时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经市局领导同意,可不受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限制。
三、实施程序
(一)告知承诺实施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程序如下:
1.告知注意事项。通过政务大厅、网站、书面、电话等有效渠道,向检验检测机构告知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见件1)和申请资质认定相关格式文本。
2.提交申请资料。检验检测机构通过登录“渝快办”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3.受理申请资料。自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申请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重点需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告知承诺申请条件,资质认定申请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请的检验检测项目是否需要依法办理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资质认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告知承诺实施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检验检测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作出许可决定。对检验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同时作出受理决定和资质认定决定。
5.颁发许可证书。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及时将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管局认监处。
6.后续现场核查。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3个月内,组织2名及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以及1-2名区县市场监管局监管人员组成的现场核查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告知承诺申请的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原则上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实施步骤详见附件3。
在资质认定许可流程办结前,检验检测机构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资质认定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再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在实施现场核查前,检验检测机构不得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二)自我声明实施程序。检验检测机构以自我声明方式变更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和法人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实施程序如下:
1.检验检测机构应依照其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进行验证,确认其是否属于无实质性改变。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可聘请技术专家协助其开展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的相关验证工作。若标准(方法)变更性质不易界定时,依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意见执行。在变更法人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时,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人事任免工作流程和人员能力确认程序文件的规定,任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法人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
2.若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属于无实质性改变,检验检测机构应填写《重庆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见附件3),并由机构最高管理者和技术负责人审批。若变更法人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人事任免工作流程予以办理,自行实施任免。
3.在实施自我公开声明的2日内,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样品接收场所或者其他渠道,公布检验检测标准、法人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以及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自我公开声明。
4.若属于无实质性变化标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及时将《重庆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后,书面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备案。市市场监管局收悉自我公开声明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测机构返回标准变更备案回执(见附件4)。
若属于法人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检验检测机构及时将加盖机构公章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自我声明》(见附件5)书面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收悉人员自我公开声明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测机构返回备案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认证认可业务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中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信息。
5.在完成自我声明相关手续后,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使用新版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在后续资质认定评审时办理更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附表的相关手续。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变更告知回执》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相关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四、后处理措施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终止办理、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实施行政处罚等后处理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
(一)作出虚假承诺的;
(二)承诺内容或者自我声明内容严重不实的;
(三)提交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信息失实、虚假的;
(四)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或者不能有效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五)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
(六)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规范要求的;
(七)在现场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实施行政处罚或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其他情形。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市市场监管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重庆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
4.重庆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准变更告知回执
5.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自我声明/自我声明收悉回执
6.后续现场核查实施步骤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二、实施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法人性质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医疗器械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检验检测领域除外。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申请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类型和检验检测领域属于可以实施告知承诺的范围;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申请资格条件;
(三)未因涉嫌违法正在被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
(四)曾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但已信用修复的;
(五)检验检测场所位于重庆市,由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原市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或者依法需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因发生重大食品产品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检验检测机构临时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经市局领导同意,可不受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限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适用于无法通过网络查证的法人证照);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法人证照(适用于无法通过网络查证的法人证照);
3. 固定场所文件;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法人性质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法人证照(适用于无法通过网络查证的法人证照);
3. 编制管理部门或者检验检测机构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适用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五、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通过登录“渝快办”系统或者现场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工作方案实施受理、审批、发证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组建现场核查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原则上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终止办理、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实施行政处罚等后处理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
(一)作出虚假承诺的;
(二)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
(三)提交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信息失实、虚假的;
(四)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或者不能有效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五)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
(六)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规范要求的;
(七)在现场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实施行政处罚或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其他情形。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市市场监管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诚信管理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市市场监管局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推送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方。在信用修复前,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八、其他事项
在资质认定许可流程办结前,检验检测机构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资质认定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再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在实施现场核查前,检验检测机构不得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未因涉嫌违法正在被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不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
(七)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非独立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其母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重庆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
第 页,共 页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印章) |
编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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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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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产品/项目/参数) |
已批准的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含年号) |
变更后的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含年号) |
变更内容 | ||||
上述标准变更不涉及实际能力变化,本机构承诺已具备新标准(方法)所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并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自我声明事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字): 时间: 机构最高管理者(签字): 时间: |
注:在实施自我声明的2个工作日内,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样品接收场所或者其他渠道,公布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的自我声明,并将《重庆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书面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
附件4:
重庆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准变更告知回执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收悉你单位提交的《重庆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书面告知。你单位应当按要求通过官方网站、样品接收场所或者其他渠道,公布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的自我声明,并对自我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我声明信息的监督。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经办人:
电话:
附件5: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自我声明
(报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 | |||
新任命人员的姓名 |
职务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变更技术负责人 (原技术负责人姓名)不再担当相关职务 □新增技术负责人名 | |||
新任命人员的姓名 |
职务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机构自我声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签字):
注:一、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后,持人事任免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机构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和此申请表到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确认手续:
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变更/新增后,持人事任免文,新任命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机构对新任命的技术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和技术能力确认证明材料,将本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到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内容,由区县市场监管局留存存档)
——————————————————————————————————————————————
(下列内容,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反馈给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自我声明收悉回执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收悉你单位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自我声明》书面告知,需变更的人员姓名,职务。你单位应当按要求向社会公布人员变更的自我声明,并对自我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我声明信息的监督。
(区县市场监管局印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场监管局经办人: 电话:
注:区县市场监管局予以备案后,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认证认可业务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中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信息。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妥善保存检验检测机构的变更申请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附件6:
后续现场核查实施步骤
一、制订核查任务。市局认监处原则上以周为单位,制订核查任务和组建现场核组,并将核查任务告知市质量和认证评审中心印发核查任务通知书。
二、通知核查计划。接到核查任务,市质量和认证评审中心将检查计划分别发予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相关区县局于2个工作日内向市质量和认证评审中心反馈参与现场核查的监管人员名单,形成现场核查组。
三、实施现场检查。由现场核查组携带现场核查通知书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场所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发现涉嫌存在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区县局应及时加派具有执法资格的监管人员参与调查取证。
四、核查结果分类。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场核查可有下列四种结论:
(一)符合:核查过程中未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问题,核查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
(二)基本符合:核查过程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检查情况与承诺内容基本相符,需检验检测机构在30个工作日进行整改。
(三)需调整资质认定附表:核查过程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存在不足或者部分项目参数不属于资质认定范围,需要对资质认定附表进行调整的,具体调整内容详见核查报告。
(四)不符合:发现涉嫌存在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当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局。
五、核查结果上报。若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的,现场检查组应自现场核查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现场核查结果和相关材料;若现场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现场检查组应自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整改验证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现场核查结果和相关材料;现场核查结论为“需调整资质认定附表”或“不符合”的,现场检查组应自现场核查结束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现场核查结果和相关材料。市质量和认证评审中心负责对现场核查组上报现场核查结果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及初审,并及时上报市局认监处。
六、核查后续处理。市局认监处结合现场核查组和区县局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依法调整资质认定附表或者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将现场核查情况记入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级评价和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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