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xinyongcq@163.com
2.传真:023—67575724
3.信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 信用建设处(401121)
附件:《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优化告知承诺流程,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领域逐步实现告知承诺办理电子化、告知承诺效率可量化、信用监管自动化,保障“放”的效果,创新“管”的方式,提高“服”的质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争取到2021年底,全市建成“前端承诺+中端核查+后端信用监管”全过程电子化、全流程闭环化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管理机制
建立全市统一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均应纳入目录管理。目录动态调整,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落实,由相关市级行政机关纳入目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市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目录管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各级行政机关)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建立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列入目录的告知承诺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细化操作流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办事大厅等相关服务场所、门户网站、“渝快办”一体化政务在线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
(三)建立健全市告知承诺系统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告知承诺系统,嵌入市“渝快办”一体化政务在线服务及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办理流程,实现承诺线上办理、承诺内容核查、承诺结果反馈、办理时效记录等全过程电子化。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告知承诺系统同时支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中形成的信用记录导入告知承诺系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各级行政机关)
三、工作流程
(一)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
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在办理告知承诺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以及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后果。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电子签名的承诺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行政机关应针对目录内事项分别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等实施日常监管,并将结果反馈至告知承诺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保检查覆盖面。(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
对可以在线核查的事项,要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供各行政机关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对进行现场核查的,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核查结果应同步共享至告知承诺系统。不能实现系统对接的,各行政机关应将核查结果通过告知承诺系统以在线填报的方式及时反馈。(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参与的告知承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在本系统内复制推广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开展培训宣传
市级行政机关、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利用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渝快办”等门户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具体便民举措,适时总结具体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强培训,提升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切实做好便民服务事项。
(三)加强督促检查
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市级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重庆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0年版)
重庆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0年版) (征求意见稿) | ||||||
序号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我市权力清单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市新闻出版部门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
2 | 市新闻出版部门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
3 | 市新闻出版部门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
4 | 区县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
5 | 区县电影主管部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 |
6 | 市电影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 |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变更审批 | |
7 | 市公安机关 | 保安培训许可 | 保安培训许可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
8 | 区县公安机关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9 | 区县公安机关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10 | 区县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
11 | 区县财政部门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12 |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13 |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
14 |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
15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 | |
16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
17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 |
18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9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资质证书(乙级资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
20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乙级资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 |
21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丙级资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 |
22 | 市城市管理部门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23 | 市交通运输部门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
24 | 市交通运输部门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
25 | 市交通运输部门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
26 | 市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评定 | |
27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
28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
29 |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港口经营许可 | |
30 | 市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乙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
31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32 |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33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34 | 市、区县商务部门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 |
35 |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是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项之一,已委托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行使 |
36 | 市林业部门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37 | 市药监部门 |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
38 | 市药监部门 |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
39 | 市药监部门 |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
40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
41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
42 | 市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自贸区试点 |
43 |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自贸区试点 |
4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自贸区试点 |
45 |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 自贸区试点 |
46 | 市、区县林业部门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自贸区试点 |
47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自贸区试点 |
48 | 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自贸区试点 |
49 | 市通信管理部门 | 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自贸区试点 |
50 | 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自贸区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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