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经研究决定,公众可在2026年5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7961201,杨老师
(023)88979975,刘老师
电子邮箱:cqsybjdybzc@163.com。
二、通讯地址
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4区618室(邮政编码:401121)。
附件: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建立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好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独立险种、独立运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持独立运行,分类管理,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衔接。
坚持城乡统筹、分步实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在覆盖职工医保参保人(以下简称“职工”)的基础上,分步扩大到居民医保参保人(以下简称“居民”),实现城乡全覆盖,逐步健全制度体系,逐步与国家政策框架体系保持一致。
坚持市级统筹、统一管理。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坚持参保筹资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基金监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服务统一。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精算平衡。
坚持机制创新、社会参与。创新整合部门资源,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探索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三)目标任务。按照险种独立化、筹资多元化、待遇标准化、经办专业化、监管全链条、管理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多元筹资、待遇标准、需求评估、护理服务、基金监管、经办管理等六大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三个阶段:
2026年,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在覆盖职工基础上,启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与2027年度居民基本医保同步筹资。
2027年,按国家规定调整职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居民按规定开始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028年及以后,不断健全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和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明确参保筹资
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规范缴费基数、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
(一)职工筹资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费共同缴纳。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承担0.15%的费率,2027年起,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从职工基本医保费率(含生育保险费率)8.5%中平移,职工基本医保单位费率(含生育保险费率)由8.5%调整为8.35%。
2.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3.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基本医保实际平均缴费基数,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二)居民筹资
1.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启动当年参保筹资时费率减半,从0.15%起步,每年增加0.03个百分点,用5年时间过渡到0.3%;缴费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18周岁以下居民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2.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医保局商市级有关部门确定。
三、明确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为,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原则上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人员。
(二)待遇享受。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根据参保类别、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居民筹资政策参保缴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职工筹资政策参保缴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探索社区护理待遇享受标准。
职工参保人员2026年按现有政策享受待遇。2027年起按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调整,根据不同服务方式实行差异化待遇标准。
居民参保人员从2027年起按规定享受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待遇享受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在本政策框架内研究确定。调整待遇享受标准,应按程序请示。
(三)激励约束。2027年1月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研究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待遇水平。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四)政策衔接。按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四、优化管理服务
(一)完善定点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按“保障基本、合理布局、择优选择、动态调整”原则,科学规划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配置,着力推动优质照护资源均衡布局、良性发展。优化完善定点管理准入评估流程,引导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规范服务,鼓励机构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加强长护服务标准化,构建分工更加合理、服务更加优质、管理更加规范的长护照护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照护服务均质化,鼓励乡村医生参与护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强化协议管理、履约考核和监督检查,健全定点机构“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定点机构依法依规运行管理。
(二)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探索推动评估结论跨统筹区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根据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三)提升护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机制和考核评价规范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明确资质条件、教学环境、实训设施设备、教师资源、培训质量等要求。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等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培训就业。鼓励开展订单定向培养,鼓励定点机构优先聘用持证人员,引导定点机构将技能等级作为工资收入分配的重要参考。
(四)健全基金支付机制。按国家统一部署,建立符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探索建立与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相衔接的差别化支付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和不同等级长期照护师服务完善支付方式,明确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长期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2027年前将我市现行目录的28个项目对照映射为国家目录的36个项目。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项目的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五)健全基金结算管理。建立健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约束机制,探索将服务质效与绩效考核挂钩。落实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政策,强化基金支出管理,按月结算申报,通过智能审核等方式及时审核相关费用,按规定做好基金拨付。
(六)加强基金财务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全面开展基金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2028年起,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七)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待遇支付等的常态化监管。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健全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各类主体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大数据监管模型建设运用。建立健全多部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八)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经办机构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加强定点机构协议管理,优化绩效考核、费用审核结算方式,规范完善全市定点机构服务协议范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探索与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残联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按规定从基金中支付。完善对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
(九)打造智慧长护。应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以数据大集中为核心支撑,集成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长期照护师管理、护理服务供给、基金监管等关键环节实行全链条智能化管控。通过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的协同发力服务与支撑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抓总的专项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牵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基本政策,做好机构定点配置规划和推进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型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工作任务重、时间周期长、标准要求高,相关部门要提前谋划、精准施策,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定期建立议事决策、会议协商、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落地实施。
(三)强化宣传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大力宣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理念、制度功能,增强全社会保险责任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合理社会预期。要建立风险防范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遇有重大舆情风险,及时妥善应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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