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智能网联汽车为重要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我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2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5月29日18:00前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并留联系方式。
联系人:冉老师,023-63899459;
电子邮箱:qiche_cq@126.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3011室)。
附件:1.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附件1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交通水平,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的汽车。按照自动驾驶功能,智能网联汽车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安全有序、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保持科技、产业与就业等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区域发展布局和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协调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部门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相关要求。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车辆登记、牌证发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使用过程中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管理和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生产、销售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创新发展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安全化、智能化、网联化水平。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宣传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提示智能网联汽车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条 驾校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将掌握自动驾驶模式切换、车联网通信系统操作、自动泊车及远程监控界面使用等智能网联汽车核心功能作为学员培训、教学内容。
鼓励驾校与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等共建实训基地,提高学员对自动驾驶功能的理解、认识。
第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技术服务、市场推广、职业培训等,推动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产业合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区域协同创新合作机制,推动与其他地区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为多场景、跨区域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提供支持。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编制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网联赋能与单车智能协同发展,着力打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之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布局,支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优势,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集群,形成区域协同、优势互补、产业融合、场景互通的发展格局。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整车集成技术创新,加快智能驾驶座舱、智能驾驶解决方案和感知、决策、通信、控制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创新生态的迭代优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动研究智能网联汽车与其他汽车混行的交通监测,支撑建立可靠高效的运行监测体系,鼓励和推动研究混合交通场景下出行需求管理、动态交通控制、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方法,提升交通时空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产业发展,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场、检验平台,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与测试评价体系,集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智能网联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智能芯片的测试评价与检测认证能力,完善测试评价方法、管理制度和测试技术体系。
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强相关测试验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市经济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活动,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技术研发、规模量产、场景应用推广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活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融资门槛。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方式,为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定制化、特色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人才引进、评价与激励机制,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为其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培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综合性、专业性人才。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学院,重点开设智能传感器应用、工业软件操作、车路协同系统维护等核心课程,培育多层次技能人才。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意见,考虑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发展需要,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整车制造企业、智能网联汽车研发企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讯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产业互联、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商业模式,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智慧旅游和智慧商务等融合发展。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道路建设规划,结合载运工具应用水平和应用场景实际需求,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云控平台等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试点道路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应用需要和道路基础条件,划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区域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地形地貌特点,提高道路应用路段和区域的连接性、通行性,逐步扩大道路应用试点路段和区域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管理平台,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集、管理和利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数据管理平台上传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
第二十三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地图生产、快速审核和联合监管机制。
鼓励和支持地图测绘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生产和应用,开展道路全息数据采集技术、数据实时更新技术、快速审图技术、地理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以及地图数据传输等业务。
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相关服务单位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数据众源采集、实时更新、在线分发、安全传输等安全合规技术路线,组织开展高级别自动驾驶所需的地理信息服务、测试,促进地理信息新业态发展和新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通信运营企业依据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需求,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建设低时延、高可靠、高密度的智能网联汽车通信网络。支持和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的安全应用。
第二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开展维护保养和升级改造,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推广,在道路应用试点基础上,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应用,赋能智慧交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
鼓励在港口、机场、物流场站、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环境相对封闭的区域以及邮政快递末端配送等场景,结合生产作业需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载货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道路应用试点,并根据技术演进情况和示范进展,推广到环卫作业、城市配送、公路货运等场景,打造安全、高效、智能的物流运输服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前提下,在个人乘用出行、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治安巡逻、智慧停车等领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载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道路应用试点,并根据技术演进情况和示范进展,推广到其他客运场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辆共享、摆渡接驳、智能泊车等道路应用试点及商业运营服务。
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创新应当坚持安全可控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校车业务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用。国家对智能网联汽车场景应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需要在本市测试自动驾驶功能的,可以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可以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完成示范应用活动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开展载人载物应用的,可以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第二十八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向市经济信息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市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已经或者正在其他城市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和道路应用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在本市申请开展相同活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的具体办法由市经济信息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符合相关要求的驾驶人和智能网联汽车;
(三)道路测试车辆已经完成在封闭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的实车测试;
(四)具有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道路测试路段或者区域、道路测试时间、道路测试项目、道路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达到规定里程;
(二)在道路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具备示范应用领域的相关业务能力;
(四)具有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示范应用路段或者区域、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完成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以向市经济信息部门申请安全评估。市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作出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安全评估具体办法由市经济信息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应用试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达到规定里程;
(二)具备相应运行运营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保障能力;
(三)通过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估,并符合车辆运营管理要求;
(四)随车安全员、远程安全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具有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应用试点方案,至少包括道路应用试点路段或者区域、道路应用试点时间、道路应用试点项目和模式、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动态调整机制。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经济信息、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相关测试、应用活动:
(一)违反载人、载货有关规定的;
(二)智能网联车辆存在重大软件、硬件系统性缺陷,或者经过道路测试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照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等开展相关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
(四)对智能网联车辆进行软件升级、硬件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的;
(五)智能网联车辆发生故障、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发生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用于个人乘用出行。
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第三十五条 本市加强智能网联汽车软件远程升级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实施自动驾驶功能软件技术升级的,应当落实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软件升级活动开展充分的测试验证,明确系统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确保控制策略合理,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和软件升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开展。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测试中的智能网联汽车,除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
在示范应用中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按照规定搭载人员或者货物,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货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用于道路运输、环卫、快递等领域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符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事故过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报告。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车辆运行、应用服务、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护。
经济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的日常巡查,对相关企业风险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提升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和现场处置等能力。
第三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安全员异常干预等安全事件研判机制,及时上报安全事件、原因及隐患消除对策,并编写月度报告。
市经济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结论可以作为调整智能网联汽车通行区域、道路范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要求,针对重庆坡陡弯急、立体交通、桥梁与隧道密集等山地复杂道路环境特点,加强产品测试和安全评估,设计并验证车辆的动态控制、紧急制动、路径规划等系统功能,确保在连续陡坡、急弯、隧道等场景下的安全运行能力。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健全事件事故报告与研判机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发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失效导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者发生碰撞等事故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
第四十条 经济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网信、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监管,编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并组织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四十一条 对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回传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制作基础地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高精度地图和自动驾驶地图等导航电子地图,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导航电子地图、实景影像、点云等实测成果,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包含涉密、敏感内容的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敏感地理信息。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加强重要数据保护,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损毁。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和存储测试、应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并将有关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本市数据管理平台。
第四十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收集与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无关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其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车辆远程动态监管,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遇恶劣天气、道路施工、大型活动等情形,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行路线、时间等作出相应调整。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随车安全员或者远程安全员,完善随车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招录、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随车安全员、远程安全员应当具备智能网联汽车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交通环境。
随车安全员发现智能网联汽车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人工接管时,应当立即接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时,随车安全员、远程安全员应当采取远程接管、开启危险警示灯、降低车速、行驶至不妨碍交通位置停放等措施,降低车辆运行风险,或者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的相关企业应当公示车辆识别代号,驾驶人姓名以及身份证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的时间、路段、区域以及项目等信息。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放置车辆号牌,在车身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标识。但是,不得对周边的道路交通活动造成干扰。
乘车人应当认真听取智能网联汽车车内安全提示,了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遵守乘车安全规则。
第四十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其他补充商业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自主研发或者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合作研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利用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由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在开展道路应用试点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配备随车安全员或者远程安全员的,由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应用管理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应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无人配送、无人清扫等功能型无人车的测试应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功能型无人车道路行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测试,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二)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和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等运行活动。
(三)道路应用试点,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可以收费的、具有试点和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等运行活动。
(四)安全员,是指经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负责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能够直接接管或者从云端接管车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市委六届八次全会提出,打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之都。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经济信息委在充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含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企业义务、驾校义务、行业协会、区域协同等内容。
第二章,产业发展。主要包含了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金融支持、人才培养、政策制定、融合发展等内容。
第三章,基础设施。主要包含了设施规划、区域划定、数据平台、地图数据、通讯网络、维护保养等内容。
第四章,推广应用。主要包含了场景应用、应用流程、申请程序、道路测试条件、示范应用条件、安全评估、道路应用试点条件、终止应用、个人乘用、系统升级、通行规则等内容。
第五章,安全保障。主要包含了应急处置、年度报告、产品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日常维护、运营安全、安全提示、车辆保险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事故责任确定、擅自开展道路应用试点罚则、未按照规定配备随车安全员或者远程安全员罚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罚则、衔接规定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主要包含了名词解释、实施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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