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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库周交通实施规划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5-3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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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200973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

农村库周交通实施规划报告的批复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原则同意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库周交通实施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规划报告》中核定的新增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库周交通复建工程移民补偿投资(以下简称库周交通补偿投资)73203.97万元(19935月价,下同)。其中,万州区9190.33万元、涪陵区10095.81万元、巫山县6423.03万元、巫溪县299.15万元、奉节县6424.50万元、云阳县9811.75万元、开县7302.63万元、忠县6349.78万元、丰都县5867.27万元、石柱县2465.81万元、武隆县747.56万元、长寿区2423.30万元、渝北区1548.75万元、巴南区2456.99万元、江津区78.82万元,江北区、南岸区、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北碚区共计1718.49万元。

二、库周交通补偿投资执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市负责,区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和“双包干”制度。

三、要严格执行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规划报告》确定的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其预留的机动调整费,报经市移民局审批后用于库区农村库周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库周交通总投资使用平衡表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三峡库区 交通 规划 批复

 抄送:市移民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6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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