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得同意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帮助改正。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协同家长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校长批准公布。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布。
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在60日内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可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开除学生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实习等项目记录。
高等教育阶段
以各高等学校制定的考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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