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
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和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配合做好辍学学生的动员返学工作。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我市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2.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3.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4.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5.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
6.出国(境)定居的;
7.其他不能正常学习的。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退学。
符合退学条件,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批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视其自动退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或90课时以上;(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三)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者;(四)累计休学达两年,仍不能复学。学生退学,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通知学生家长。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注销学籍。
高等教育阶段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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