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我市中小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如下内容:(一)基本信息;(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四)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六)毕业生信息登记表;(七)体检表;(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高等教育阶段
由各高等学校健全学籍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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