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了主体职责、细化垫付等工作流程和规则。
根据《实施细则》,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10年设立,是通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救助基金的设立,从制度上彰显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可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此次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从强化部门职责、方便群众办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更好体现救助基金扶危救急的特点。
《实施细则》要求,成立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救助基金管理政策决策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基金管理中心为成员单位,邀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医保局等部门派员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基金管理中心,承担日常工作。
为避免救助资金沉淀,《实施细则》提出,本市救助基金上一年度累计结余达到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时,从本年第一季度起全年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同时,对受害人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进行限额,抢救费用累计垫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丧葬费用金额不超过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用的赔偿标准(即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实施细则》还要求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丧葬费用垫付范围。建立医学、法学、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的专家库,聘请相关专家审核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解决医学专业审核问题,委托专职执业律师团队对垫付费用进行诉讼追偿。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责任人死亡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情形,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核销。
为强化高效便民服务,《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将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垫付费用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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