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陆多祥在解读该条例时介绍,《条例》是推动市委关于美丽重庆建设部署依法落实落地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我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从而打造具有“西部领先、全国进位和重庆辨识度”的生态文明建设标志性成果,促进美丽重庆建设。
《条例》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思路和务实管用的原则,共5章34条,总结固化了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践中的经验做法,聚焦弥补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践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生态文明宣传、生态文明教育、监督与保障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明确在全国生态日等主题活动期间开展宣传教育
在明确责任主体方面,《条例》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主体,为宣传教育落地提供了清晰责任框架。同时规定了生态法治、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生态科技、生态安全等为重点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内容。
在细化责任分工方面,《条例》重点划分了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将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纳入责任体系,细化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内容。
在强化责任落地方面,《条例》聚焦特定时间点、时间段与特定地点、特定区域,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如在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活动期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宣传教育;在公园等公共场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依法可以开放的区域等,立足特定场所、区域的特点和优势,落实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责任。
鼓励网络平台优先推送生态文明内容
在整合传播渠道方面,《条例》明确融合政府新闻发布、部门宣传等官方渠道与媒体平台、公共场所、网络用户等社会传播力量,形成线上线下联动、多元互动的传播格局。鼓励网络平台优先推送生态文明内容、投放相关公益广告;鼓励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利用宣传栏、广告牌、显示屏等载体开展生态文明宣传。
在丰富宣传内容方面,《条例》规定,在开展政策法规内容宣传的同时,规定生态题材作品创作、国际交流及地方特色生态文化推广,鼓励支持生态文明题材的文学、影视、戏剧等作品创作、转化、推广;鼓励依托节庆、文旅等活动,推介地方特色生态文化,助力生态文明宣传等,实现“官方发声+社会参与”“政策解读+文化浸润”的有机结合。
《条例》还明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既要利用门户网站开展宣传,又要在其管理区域出入口、建筑外墙通过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载体宣传生态文明知识;同时,鼓励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科普活动,强化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在生态宣传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宣传的覆盖面与感染力。
鼓励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在突出生态文明教育针对性上,《条例》按照机关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生等不同群体,规定将生态文明教育分别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企事业单位管理培训内容以及学校课程建设,教育系统内针对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等学生提出不同教育内容与目标。
《条例》规定多元主体协同教育。明确家庭、学校、社区、行业协会等主体的教育角色,强调学校分阶段教育重点,形成纵向贯穿各年龄层、横向覆盖各社会领域的教育网络。如鼓励学生通过研学、拓展训练、社会实践等,融入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生活中引导未成年人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村委会居委会组织开展面向村民居民的生态文明教育等等。
《条例》还突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违法企业和人员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对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主动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
明确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资源信息共享
《条例》明确建立财政保障与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资源信息共享。
《条例》规定拓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单位和场所的范围,明确要求各类公共服务场所和单位、自然保护地依法开放区域、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发挥宣传教育功能,同时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志愿服务、生态环保督察及精神文明创建等内容,实现“正向激励+刚性约束”相结合。
此外,《条例》还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推动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开放单位需按规定开展科普体验等活动并公布开放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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