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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MB1763499T/2020-0409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07-24
标题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0-04093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8-07-24
发布日期 : 2018-07-24
标题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2015年4月农业部重新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依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原则。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1.4.3  船籍为主、属地负责、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区县(自治县)管辖范围内,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设立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农委主任兼任, 副总指挥由市农委分管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市农委安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和市农委办公室、财务处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处置在重庆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
  (2)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3)指导各区县(自治县)渔业救助力量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4)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6)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船籍为主、属地负责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1)指挥、调配辖区内有关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2.2相关机构职责
  2.2.1 市农业委员会在市政府和农业部领导下,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水上搜救中心是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的专业力量。
  2.2.2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市农业委员会,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最近的水上搜救机构通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农业委员会及时报告农业部、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3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业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来源与报告
  3.1.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信息等。
  3.1.2 信息来源
  ⑴ 气象部门对天气(如暴风雪、大雾、大风、寒潮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⑵ 水利部门对江河水库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⑶ 市内相关机构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及其他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1.3 风险分析与分级
  本预案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暴雨雪、大雾、大风、洪水等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陆水域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1)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暴雨雪、大雾、大风、洪水等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陆水域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2)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暴雨雪、大雾、大风、洪水等天气造成内陆水域风力6级及以上8级以下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500米及以上不足1000米的信息。
  3.1.4 信息传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获得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向渔区和水上作业渔业船舶发布。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3.2.4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加大渔港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GPS系统不在线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2.5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天气预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4.1.2 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国家、市、区县(自治县)三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市、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信息来源与收集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以下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水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 信息核实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
  (1)事件性质(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
  (3)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情况。
  (4)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5)事件渔业船舶的相关资料、特征。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2.3 信息报告
  (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2人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直到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9人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3)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快报的同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各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4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3 通讯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确保横、纵向通讯畅通。
  4.4  应急处置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
  4.4.1 应急救助工作应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配合相关部门水上救助机构,具体措施有: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4.4.2  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
  4.4.3 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临近区县的渔业救助力量和交通、公安等水上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5 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威胁解除。
  (2)遇险人员没有生存的可能。
  (3)事件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5.1.2 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 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 保险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积极主动赶赴事发地,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 调查报告
  5.3.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3.2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应根据事故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3) 协调海事、港航等水上搜救救援力量。   
  6.2.3经费保障。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认真按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市财政部门有关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本预案内容,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同时对应急值守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7.2监督检查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由市政府和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检查。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过程中因风暴、大雾、洪水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执法工具。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农业委员会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及时更新,相关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县区(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委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录
  9.1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发生地点:              发生水域:                
  情况描述:           日,(出事渔船名)     水域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遇险人    人,其中人员死亡(失踪)    人,受伤     人,经济损失约    万元。
已采取的措施:                                           。
 
    报告单位:  (盖   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9.2 操作手册
  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一、指挥体系
  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总指挥:市农委主任;I级响应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
  2、副总指挥:市农委分管副主任。
  成员:市农委安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
  3、办公室主任:市农委安全处处长;副主任:渔业发展处处长、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处长;联络员:市农委办公室。
  4、应急处置工作组: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置组;应急救治组;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
  5、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信息报告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也可以直接向市农委报告。
  2、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通报系统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应急响应
  (II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组织实施。
  1、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事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1小时内到达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立即启动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4、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加强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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