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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0-0006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0-04-19 发布日期 2020-04-21
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肺炎组办发〔2020〕113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0062
主题分类 : 其他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0-04-19
发布日期 : 2020-04-21
标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 渝肺炎组办发〔2020〕1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肺炎组办发〔202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主要通过密切接触者筛查、聚集性疫情调查、传染源追踪调查、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排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发现。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无症状感染者健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现报告

(一)排查发现。要继续实施社区网格化排查,对湖北(含武汉)等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入境来渝返渝人员等进行排查管理。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主动报告相关人员信息。机场、铁路、码头等交通口岸要继续加强卫生检疫和排查,及时发现管控重点人员。

(二)筛查检测。对所有的密切接触者、湖北(含武汉)来渝返渝人员、14天内入境来渝返渝人员全部开展病毒核酸检测,其中湖北来渝返渝人员,要第一时间送医学健康检测点,12小时内完成病毒核酸检测,待结果阴性后方可放行离开,负责检测的机构要为阴性结果人员出具核酸检测阴性的健康证明。根据需要对监管场所、精神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人员开展病毒核酸检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诊疗和防控需要对就诊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开展病毒核酸检测。

(三)确认与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结果后,要第一时间组织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专家组会诊,辅以必要的临床检查,及时明确诊断;确认为无症状感染者后,应立即送该片区新冠肺炎集中定点医院(以下简称集中定点医院)进行集中隔离观察,并由确认机构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所在辖区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四)密切接触者管理。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按照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式,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病毒核酸检测。

二、定点医院医学观察

(一)检验检测与巡诊。无症状感染者应在集中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进行血清学抗体检测。每天早、晚对隔离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询问健康状况,开展必要的医学检查和医学干预;片区指导专家组要定期对无症状感染者开展巡诊,密切监测其是否出现相关症状。

(二)出现症状后的处置。无症状感染者一旦出现症状,要立即组织区县专家组会诊,并根据国家最新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明确诊断。如果确诊,集中定点医院应立即通知首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2小时内将网上直报卡订正为确诊病例,按照规范隔离治疗。如果排除,则仍按照无症状感染者管理。

(三)解除条件。无症状感染者在隔离医学观察第7天采集标本开展核酸检测,若检测结果为阴性,则第12天再采集标本开展核酸检测,若检测结果仍为阴性,则间隔24小时后同时采咽拭子、肛拭子开展核酸检测,如结果仍为阴性,可做胸部CT、血常规等检查,无异常即解除集中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任一次核酸检测出现阳性,需重新计算隔离医学观察时间。解除集中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集中定点医院要通知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的医疗卫生机构,2小时内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出院日期”处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三、解除医学观察后的管理和随访

(一)集中隔离观察。解除集中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后,无症状感染者应规范转运至各区县指定场所,继续实施为期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定点医院要将信息及时推送给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场所。集中隔离观察期间,区县要指定医务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健康状况。隔离期满且连续2次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即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采样间隔时间不少于24小时)。解除集中隔离时,负责集中隔离场所医学观察的卫生健康部门要出具解除隔离通知书,同时将信息及时推送给居住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居住地疾控中心。

(二)随访。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隔离后,继续进行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安排人员每日随访无症状感染者及共同居住生活人员的健康状况,指导无症状感染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和个人防护,避免外出活动。

(三)复诊。无症状感染者在解除集中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集中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

(四)异常情况处置。无症状感染者、共同居住生活对象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一旦出现发热、咽痛、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送区县负责新冠肺炎诊治的医疗机构排查,同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无症状感染者在解除集中定点医院隔离医学观察后再次出现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时,要立即送区县负责新冠肺炎诊治的医疗机构排查,开展血清学抗体、胸部CT、血常规等检查,并再次在集中定点医院实施隔离医学观察,重新计算隔离医学观察时间;此类人员无需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再次报告,且其在集中定点医院隔离期满解除隔离后,不再前往集中隔离场所隔离,直接进行居家观察,并在解除集中定点医院隔离后第2周和第4周再次复诊。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落实属地属事责任,加强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强化单位和个人履行防控职责义务,主动报告有关信息,养成勤洗手、多通风、戴口罩、少聚集等良好健康的生活习惯。要层层落实责任,对漏管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责问责。

(二)加强信息收集和发布。市卫生健康委要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并分别统计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等情况;各区县和市级其他部门不得对外公布疫情有关信息。各区县疾控中心要收集无症状感染者的个案基本情况、临床检查情况、标本采集与检测情况、随访情况和转归等信息,并及时报送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要制定报送具体内容和方式并下发各区县疾控中心。

(三)提升防控能力。要广泛开展培训,尤其是强化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科学研究,支持各单位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研究。市疾控中心要按照国家要求按时完成无症状感染者流行病调查研究工作,评估传播风险,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

(四)做好个人防护。无症状感染者的相关个人防护参照确诊病例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参与无症状感染者调查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严防感染。

市级层面以往下发的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0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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