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1.村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指在行政村或自然村建设的含有一块混凝土标准篮球场,配备一副标准篮球架和两张室外乒乓球台的健身场所。2.乡镇体育健身工程:指乡镇以室内体育场地设施和室外灯光篮球场为主、含有多种体育场地设施、可开展多项群众健身活动的场所。3.全民健身路径工程:指在社区、村、公园、绿地等地建设由室外健身器材组成、占地不多、经济实用、可免费使用的体育健身设施。4.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指财政资金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室内体育场地。5.户外健身场地设施包括:体育公园、全民健身广场、户外体育营地、社区运动场、健走步道、登山健身步道。
体育公园是指建设在体育用地或绿化园林用地或其他性质用地上的包含体育健身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绿化与环境设施、标识设施等内容的,具有一定环境品质且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益性体育运动休闲场所。
(一)大型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8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其中必须至少包含2块足球场、2块篮球场、2片羽毛球场、2片网球场、6张乒乓球台。(二)中型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含,下同)——15000平方米(不含,下同),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6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其中必须至少包含1块足球场、2块篮球场、2片羽毛球场、4张乒乓球台。(三)小型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4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其中必须至少包含1块足球场、1块篮球场、2张乒乓球台。(四)微型体育公园是指公园红线范围内体育场地面积为6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且至少同时具有开展2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其中必须至少包含1块足球场或1块篮球场。
体育公园的建设内容包括体育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绿化与环境设施和标识设施等四部分,其中大、中和小型体育公园原则上应当建设下列所有设施,微型体育公园可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建设下列所有设施中的必要设施。(一)体育设施部分应包括体育运动项目设施、健身项目设施和休闲项目设施三个方面内容。 1.体育运动项目设施包括能开展田径、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门球、网球、排球、轮滑、游泳、攀岩和冰雪等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准场地设施;2.健身项目设施包括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械等设施;3.休闲项目设施包括老年人和儿童休闲健身的健身游憩设施。 (二)配套服务设施部分包括公共卫生设施、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安全管理设施和体质监测服务设施等四方面内容。1.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公厕、淋浴等设施;2.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零售、书报、器材租赁等设施;3.安全管理设施包括简易医疗设施和提供给体育公园管理方使用的管理用房设施等;4.体质监测服务设施包括体质监测室和相应的仪器设备。(三)绿化与环境设施部分包括景观绿化、环境标牌标识、休闲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方面内容。1.景观绿化设施包括草坪和树木;2.环境设施包括公园的出入口、公共活动区域、公共设施、坡道、台阶等设施;3.休闲设施包括座椅、凉亭等设施;4.其他设施包括照明、垃圾桶等设施。(四)标识设施包括形象类标识、指引类标识、说明类标识、宣传类标识和警示类标志等五方面内容,具体按照《重庆市体育公园标识系统应用规范》(附件1)执行。1.形象类标识主要包括体育公园主、次出入口的形象标识;2.指引类标识主要包括体育公园的全景导览标识、区域导览标识、人行导览标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行及停车场标识、多向指引标识、卫生间指引标识等;3.说明类标识主要包括场地识别标识、场地说明标识、公园景点介绍标识、公园管理制度介绍标识、卫生间标识、功能房标识、饮水点标识、无障碍通道标识和树名标识等;4.宣传类标识主要包括科普和宣教标识等;5.警示类标识主要包括临水、临崖及体育健身锻炼安全标识等。
健身步道包括登山道、健走道、骑行道,主要开展山地运动、快走、慢跑等户外运动项目。